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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中国宣布将合资证券、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%,三年后不再设限。目前,外资股比放宽至51%的政策已落实落地,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实施了《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》和《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》等管理规定,已先后核准设立4家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。不少外资机构对加大对华投资、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建设发展表达了积极的意愿。

但快速增长的背后隐藏的财务危机也不小。先是2018年1月10日,有网友和媒体曝出供应商在珠海银隆门口拉“我们要吃饭!我们要生活!请银隆还钱!”讨债横幅的照片。接着同月又被《财经》报道、以及当地一家自媒体曝出其通过拆卸、更换车辆电机,更改车辆大架号一系列运作,将1辆车变成2辆车,以此骗取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专项补贴。

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,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。12.4.14(公告和复核)本所在作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,通知公司并发布相关公告,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,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。

(一)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;(二)资产被查封、扣押或冻结;(三)未能清偿到期债务;(四)实际控制人、董事长、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;(五)更换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;

保荐代表人未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的,保荐机构应当对其采取保荐代表人工作制度规定的约束等措施。3.1.6(督导职责)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,应当履行下列持续督导职责:(一)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、规范运作、承诺履行、分红回报等制度;(二)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、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,并发表意见;

(五)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;(六)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;(七)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(如有);(八)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;(九)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、质押、冻结及减持情况;(十)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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